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募捐和捐赠工作的开展,鼓励和表彰为呼和浩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爱心捐赠表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与红十字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设“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金、银、铜质奖章”;“呼和浩特红十字荣誉奖章”;荣誉证书以及感谢状六个奖项。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金质奖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聘请获得奖章的个人或单位法人为“呼和浩特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一)一次性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赠物资达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赠物资达50万余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二)一次性捐款1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3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款3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银质奖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聘请获得奖章的个人或单位法人为“呼和浩特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一)一次性捐赠物资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捐赠物资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赠物资达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捐赠物资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位。
(二)一次性捐款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捐款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个人;一次性捐款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捐款3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铜质奖”,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授予获得奖章的个人或单位法人为“呼和浩特红十字会名誉会员”。
(一)一次性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达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20万元的个人;一次性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达2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30万元的单位。
(二)一次性捐款达3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5万元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款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呼和浩特红十字荣誉奖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授予获得奖章的个人或单位法人为“呼和浩特红十字会名誉会员”。
(一)一次性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达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10万元的个人;一次性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达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15万元的单位。
(二)一次性捐款达1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3万元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款3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5万元以上的单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颁发荣誉证书。
(一)一次性捐赠物资50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赠物资3万元人民币或累计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赠物资100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赠款物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二)一次性捐款30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款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款50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款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颁发感谢状。
(一)一次性捐赠物资5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赠物资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赠物资10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赠物资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二)一次性捐款1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款5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一次性捐款500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捐款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第九条 对获得“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金质奖章”的个人和单位,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聘请捐赠个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呼和浩特红十字会爱心大使”,给予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相关救助活动等。
第十条 对获得“呼和浩特红十字荣誉奖章”及以上荣誉的个人和单位,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组织捐赠仪式,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金、银、铜质奖章”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会长授予,荣誉证书由名誉会长签署。
“呼和浩特红十字荣誉奖章”及荣誉证书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领导颁授。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红十字博爱金、银、铜质奖章”、“呼和浩特红十字荣誉奖章”、荣誉证书以及感谢状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红十字捐赠表彰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开展的日常性社会募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