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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求助者救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22 浏览量: 作者: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求助者救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社会发展和本地区实际,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户籍在呼和浩特的居民因大病(白血病、恶性肿瘤、艾滋病等多项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医疗补偿后,仍无法承担较大数额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者或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者,均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三条  求助者在求助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信息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

(二)是否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

(三)求助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接待求助者时按照《首问首办制度》,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救助工作的相关政策以及救助流程等,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求助群众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对大病患者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次性人道救助,依据求助者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金。

(二)对求助者病愈且仍然生活困难者给予米、面、油等临时性实物救济。

(三)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旱灾、雪灾)等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个体受灾,根据受灾情况实施救助。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接待求助者时应本着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循循善诱。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接待求助者流程

求助者提出申请(包括求助信)-----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了解情况并认真填写《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求助群众情况登记表》-------请求助者所在旗县区红十字会核实情况------旗县区红十字会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实施救助。

如求助者提供虚假信息,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终止救助。

第八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于“博爱一日捐”和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募捐箱所得。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对求助者申请救助、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留存档案,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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