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型机关建设力度,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外宣传,维护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建立高效的信息传播和沟通渠道,确保红十字会对外新闻宣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主要任务
第二条 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媒体和民众,通过举办新闻发布活动,增加红十字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条 向新闻媒体提供公开、公平获取红十字会重要信息的渠道,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构筑红十字会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消除歪曲事实的舆论影响,为红十字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重大政策措施和突出成效。
第六条 救灾救助等重大社会活动情况。
第七条 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募捐款物收支情况。
第九条 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和其它事项。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定期发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市红十字会重大政策措施和突出成效;募捐款物收支情况等,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适时发布。救灾救助等重大社会活动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和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政策解读。在红十字会系统重大政策、重大举措出台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可带头宣讲政策,主动引导舆论,争取社会认同,群众支持。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涉及红十字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中,新闻发言人应积极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情况,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新闻发布。在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开辟“信息公开”平台,组建网络新闻发布团队,主动开展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
第五章 新闻发言人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新闻发言人由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担任,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权威、公开发言。
第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负责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活动;对旗县区红十字会的新闻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等。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由宣传与筹资科具体承办,由科室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助理(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及相关工作的准备,进行舆情信息的跟踪、收集、研判和反馈;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各大媒体保持日常联系,及时通报本地区和本部门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进展。负责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本地区、本部门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
第十八条 新闻发言人登记备案和学习培训
新闻发言人向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登记备案。新闻发言人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延续性。每年将履职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并积极参加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的学习培训。
第六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根据发布新闻信息的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邀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条 新闻通稿。以市红十字会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代表市红十字会接受记者采访。
第二十二条 通过“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网站”、“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平台”对外发布。
第七章 新闻发布稿的形成
第二十三条 新闻通稿由相关科室起草,宣传与筹资科负责整理汇总。
第八章 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发布主题;
(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请主要领导审定通过;
(二)经市红十字会党组审核批准;
(三)报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批准;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