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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09-22 浏览量: 作者: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宣传报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宣传报道、信息公开工作中利用国内各类新闻媒体或平台发布新闻、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或依据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以其它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适用本办法。在国(境)外新闻媒体或平台上开展相关工作的,还应符合上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办公室作为会保密工作机构在保密工作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宣传报道、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宣传报道、信息公开均遵循“先审查后发布”“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准对外发布。

第五条 以红十字会名义在各新闻媒体上(含对外提供的新闻通稿)或是在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开展的宣传报道工作统一由宣传与筹资科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严格保密要求。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及下列内容禁止对外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二、虽未标密但未标明公开发布的党委和政府文件。

第七条 规范信息转载。

一、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其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授权的其他网站转载。转载时应该准确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信息;

二、转载除文件、电报之外的其他内容,须以官方主流媒体为主。其他商业性网络媒体、海外网络媒体信息,未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或无法核实的信息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发布;

三、严禁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发布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内蒙古日报等中央、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第八条 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留言评论等互动栏目的拟发布内容要进行严格信息发布审查,文字信息、宣传图片、多媒体资料的发布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图片和多媒体资料发布管理规定,并注明作者、审核人,实行文责自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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