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呼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条收入管理。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机关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除大额资金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外,其余款项支出必须征得财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一般为:经手人、科室长、机关财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规定。经费报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一)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二)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
(三)水电暖费。加强水电暖管理,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及时抄录水电表数,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四)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有关差旅报销制度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领导审批。外出交流、洽谈项目等活动经费须经领导批准,并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报销时不允许超出预算。
(五)会议费。各科室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报办公室备案。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六)接待费。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接待经办人员须提前3天报办公室做好相关接待安排。接待完成后,经办人员填写接待清单,凭正式票据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相关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
(七)慰问费。机关干部、退休人员因病住院,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慰问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机关干部一般按500元,退休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额度的修缮项目要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其他采购项目实行询价招标,由执委会组织招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第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
一、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5天。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三、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
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六条 票据、印章管理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三、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五、年末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六、涉密固定资产,按照机关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入账、盘点及处置。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一、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根据市红十字会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我会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二、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支出预算,按照绩效目标管理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三、预算执行结束,市红十字会应当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四、市红十字会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