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采购业务工作,控制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采购业务管理。所办社会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采购业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采购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和采购验收管理三个阶段。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要做到与预算、收支、资产、合同业务紧密结合。
第三条 为提高采购的管理效率,市红十字会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履行采购活动管理的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由会领导、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市红十字会采购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刘锦国 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副组长:王润平 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监事长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
招标采购组:
成 员:齐立贤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人
耿 渊 市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人
金光霞 市红十字会宣传与筹资科负责人
杨俊清 市红十字会三献工作部负责人
贾 毅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秘书科负责人
负责组织采购领导小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包括审核申请资料、组织询价、谈判、评标会议、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拟定采购纪要、收集归档采购资料等;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纠纷,并报纪检监督组。
第五条 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采购、询价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定点服务采购等方式。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和具体采购项目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80万元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80万元以下可采用询价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定点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项目:属于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执行;非电子卖场20万元及以上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0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1万元以下项目由科室自行组织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代理机构采购;20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1万元以下项目由科室自行组织采购。
工程类采购项目依据相关工程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八条 使用捐赠资金、其他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20
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20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由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科室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以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由办公室根据相关采购法规制度和具体采购项目确定。
第十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履行采购程序的,经党组会、执委会研究或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紧急采购,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其中财政性资金采购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涉密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采购科室、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所购货物、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50万元以上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决算审计,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10万元以下由市红十字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结束,应当出具验收证明(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参加验收的全体人员在验收证明(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 由采购科室经办人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科室负责收集整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采购资料,包括委托采购机构形成的采购档案,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行业规章制度执行。